难以说清的遗产
案件回溯
当事人余某(男)家中有兄弟5人,其大哥死于2007年,大嫂以于2005年去世,无亲生子女,大哥大嫂婚后于1983年认吕某为义子,吕某一直负责其大哥的日常生活照料。
2007年,当事人的大哥病重入院,当事人辞去在上海的工作,去医院照料大哥,其他三兄弟也入院探望大哥。大哥病重期间由当事人、吕某、付某(其兄的侄女)以及护工一起负责大哥平时的生活照料,其他三兄弟在周末的时候去探望大哥。当事人声称其大哥在病重期间曾经将他们4兄弟以及其侄女付某叫至身边,叮嘱其死后财产分配有关事项,大哥说其遗产的三分之二由其他四兄弟平分,剩余三分之一给付某和吕某等人,几兄弟当时达成一致,并无异议。
大哥死后,留有遗产总计22万元,后在遗产分配上发生纠纷,其他三兄弟于2008年将当事人告上法庭,请求由其四兄弟继承遗产,否认吕某、付某的遗产继承权。
经法院审理,当事人与其他四兄弟达成调解协议,遗产分配上其他三兄弟每人继承34000元,当事人继承118000元,由当事人负责其大哥生前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当事人等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并未送达当事人本人,而是由其代理人签收,后法院强制执行遗产分配。
当事人请求
确认吕某的遗产继承权,确认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的行为无效,追究法院责任。
聚焦与分析
(一)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关于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其大哥于病重期间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当事人大哥订立遗嘱时,只有其他四兄弟和侄女在成,他们都和继承有关,因此不能算作见证人,由于缺少见证人的见证,遗产设立无效。
(二)哪些人可以取得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为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外,上述第三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是,这些人得以分的遗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不是基于继承权。本案中吕某虽为死者的义子,无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其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但是其不享有继承权。
(三)法院的调解是否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当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有将调解书送当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调解才生效。而本案中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而是由其代理人签收,那么其代理人是否有代其签收的资格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其代理人享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享有代其调解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代理人可以代替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法院的调解有效。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余某(男)家中有兄弟5人,其大哥死于2007年,大嫂以于2005年去世,无亲生子女,大哥大嫂婚后于1983年认吕某为义子,吕某一直负责其大哥的日常生活照料。
2007年,当事人的大哥病重入院,当事人辞去在上海的工作,去医院照料大哥,其他三兄弟也入院探望大哥。大哥病重期间由当事人、吕某、付某(其兄的侄女)以及护工一起负责大哥平时的生活照料,其他三兄弟在周末的时候去探望大哥。当事人声称其大哥在病重期间曾经将他们4兄弟以及其侄女付某叫至身边,叮嘱其死后财产分配有关事项,大哥说其遗产的三分之二由其他四兄弟平分,剩余三分之一给付某和吕某等人,几兄弟当时达成一致,并无异议。
大哥死后,留有遗产总计22万元,后在遗产分配上发生纠纷,其他三兄弟于2008年将当事人告上法庭,请求由其四兄弟继承遗产,否认吕某、付某的遗产继承权。
经法院审理,当事人与其他四兄弟达成调解协议,遗产分配上其他三兄弟每人继承34000元,当事人继承118000元,由当事人负责其大哥生前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当事人等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并未送达当事人本人,而是由其代理人签收,后法院强制执行遗产分配。
当事人请求
确认吕某的遗产继承权,确认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的行为无效,追究法院责任。
聚焦与分析
(一)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关于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其大哥于病重期间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当事人大哥订立遗嘱时,只有其他四兄弟和侄女在成,他们都和继承有关,因此不能算作见证人,由于缺少见证人的见证,遗产设立无效。
(二)哪些人可以取得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为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外,上述第三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是,这些人得以分的遗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不是基于继承权。本案中吕某虽为死者的义子,无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其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但是其不享有继承权。
(三)法院的调解是否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当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有将调解书送当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调解才生效。而本案中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而是由其代理人签收,那么其代理人是否有代其签收的资格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其代理人享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享有代其调解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代理人可以代替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法院的调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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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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