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

作者:2012/05/01 12:00浏览次数:1992

     郭阴群案从4月10日接案到4月26日二次开庭结束,制作调解书结束共历经16天的时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做过的工作包括接待当事人、制作起诉书和证据目录、整理证据、联系法官、到访市公安局、与对方当事人谈判以及开庭调解等工作。对于处理案件的工作总结,我将分为专业处理、人际处理两个部分进行叙述。
一、专业处理
在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方面,有两个非常典型而又棘手的问题。1、缔约过失和违约并存的处理;2、证据严重不足时的处理。
1、缔约过失与违约并行。缔约过失体现在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协定的商品价格与实际上对方履行合同交付商品的价格不符。而对合同对于商品价格的约定是“市值”。对于“市值”的约定存在这约定不明的情况;并且,据当事人所称,其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曾经受到过暴力胁迫。因此存在着欺诈、胁迫,签订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比哦啊是的情况,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违约方面,当事人所收到的货物一方面其部分是供货单上没有的型号,另一方面,这部分型号的产品也是强制认证证书上没有的型号。虽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仍属于严重违约,符合违约金条款的情形。可以看到,这两点是不能并存的,也就是说虽然这两点各自都有对当事人比较有利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同时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选择哪一条路,就成了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第一时间考虑的就是这两种观点各自的证据基础。很不幸,两者都属于严重的证据不足。缔约过失的情况,根本问题出现在合同约定与当时的口头商定不符,而对于口头约定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还有对于“市值”的约定,我们认为是约定不明,但是对方当事人引用合同中的另一条款,即“后期供货按供货价执行”可以做体系解释,这样对于市值的约定就是市场建议价。违约的情况是,虽然证据比较充分,供货单、价格表、强制认证证书都有了,但是它的问题出在了证据链是非常容易打破的。如果对方举出证据认为那张价目表不是当时商议订货那张价目表以及又拿出了有那部分商品型号的强制认证证书的话,我们就变得完全没有根据了,而以上的情况,对方是很容易做到的。
我们咨询了很多老师,他们几乎没有给出什么有效地解决办法。可以说这两条路看似都能走通,但是其实都是走不通的。最后,我们在庭上采用的办法是把重点放在了案件事实上而有意淡化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把案子搅复杂了,或者说就是我们常说的搅和。
其实这里面就包含了两个经验:当出现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而且这两个或数个请求权基础相互排斥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比较两者的证据优势。第二,当我们发现证据不足的时候,重心就应该有所转移,采用一定的技巧而不要再转法律的牛角尖了。
二、沟通技巧
这部分与其说是经验不如说是教训。这部分以不同对象为标准,又分为接待己方当事人,接待对方当事人(谈判)、与法官沟通、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请教老师技巧这几方面。
1、接待己方当事人。这是最关键也是最危险的部分。首先,当事人的话不能信。这不是偏激,当事人的话一定不是客观公正的,这毋庸置疑。而且表达利己是天性,所以对于当事人的话,没有证据,一句也不能信。其次,对于当事人我们要秉承着让此成长的心态帮助他们,绝对不能使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依赖或者幻想。我们必须要让当事人认识、坚持这样的观念,除了他们自己,谁也帮不了他们。我们的作用在于告诉他们可以怎么做而不是帮他们去做,除非他们确实无法做到只有我们可以。最后,保持警惕。当事人随时可能反咬一口,对于我们之间达到委托小到沟通谈话,务必留下能够保护自己的书证或者其他直接证据,比如笔录等,将他们所陈述的事实、所请求的事项,将我们提供的意见,告知的风险,办案的过程以书面的形式让他们签名确认。这样一方面亦可保护我们自己,另一方面,我们获得真实信息的可能性更大,让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话负责的意识。
2、接待对方当事人技巧。这部分也可以称作谈判技巧。首先,偷偷录音是必须的。第二,要把他们当做普通当事人,或者是普通前来法援咨询的当事人一样。我们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我们所了解的事实跟他们所叙述的事实一样,都不是全部的、绝对真实的事实。所以不要一开始就为自己设定立场。第三,小心说话。不要透露过多,热别是对方有可能还不知道的情况给当事人。要知道,他们有可能也是来刺探情况的。第四,这一点很重要,一定要有谈话提纲。这次谈判要谈什么,怎么谈,我的目的是什么,我希望得到什么,我要怎样设设问或者用什么办法可以达到这些目的,在谈判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做好充足的准备。信心一定是来自于充分的准备的。我们要清楚的了解我有什么资本,我的优势在哪里,劣势又在哪里,怎样才能扬长避短,给对方威慑力……准备很重要。第五,接待人员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我觉得是比较好的搭配。简单说,要有严肃的人,也要有缓和气氛的人。这两个人的配合重点是让对方当事人说更多的东西。谈判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我们都希望对方说得更多。最后,要沉得住气。通常第一次谈判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第一次谈判过后,对于下一次谈判怎么开启,希望达到的目的,达到目的的途径等等问题,一定经过深思熟路,三思而后行。
3、与法官沟通。这部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莫大的作用。我国不是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我们说服的对象是法官。打电话是必须的。打电话的技巧是,谦和、谦和、再谦和。我们有着社会上真正地律师没有的优势——志愿者、学生身份。这个身份是一种品质证据优势。另外这个什么能让我们方便地向他们请教,带着请教的语气跟他们沟通,有意无意地向他们传递案件信息,介绍我们的想法特别是法理分析。要知道法官们很忙,他们很需要强而有力的法律专业分析,正如黄老师所说的,写得好的代理词甚至可以直接引入判决书。所以沟通的时候,我们对案情、对法理基础都要有充分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加上谦虚的态度,法官会比较愿意跟我们谈下去。最后,为法官提供他们想要的信息。与法官沟通很重要的一点事,想办法知道他们想要什么,想办法收集到法官想要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4、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这次能够顺利解决,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市公安机关的介入和施压。与公安部门沟通,首先得弄到他们的联系方式。网上公布的电话我们打了4个都是空号。两个是忙音,一直都是忙音。最后打了服务咨询电话,向他们详细说明来意和目的后,他们给了我们一个真正地能够联系上经侦处的电话,再向经侦处的工作人员详细说明身份、来意和目的,预约时间,按时赴约。关键点一,表明身份和来意。这一点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后面继续沟通和寻求帮助的可能性。技巧:耐心、谦卑。关键点二,详细说明案件和到访目的。这部分我们实在没有什么技巧,因为我们的对方当事人本身就前科累累,所以公安部门对其已经相当了解了。总而言之,技巧就是,随时向他们表明我们是来配合你们配合你们工作的,我们的立场是一致的。
5、最后一点,是与老师沟通,向老师请教的技巧。根据长久以来的经验,请教老师最忌讳的一点是没有准备。我们的问题一定要具体,那这案子跑过去劈头盖脸地问,老师这个案子怎么办,即使老师诲人不倦,我们也无法获得有效地答案。因为老师时间有限,他有可能是在没有办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案件事实搞清楚,所以给的答案通常也是比较抽象模糊、指引性较强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连自己想要什么都没有搞清楚的。这样的做法会浪费很多时间。正确的做法必须是准备充足,处理的话,区分是问实务经验还是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话,我们现在的思考有哪些,这些思考那些事可取的,我们现在遇到的瓶颈在哪里,突破瓶颈的方法都尝试了哪些,还能怎么做……只有谈话会比较高效。
    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们真的有很多遗憾和懊恼的地方,现在都写出来了,虽然这其中的很多东西以前师兄师姐都告诫过我们,但是,也只有经历过了以后我们才能真真正正的领悟。谨以此纪念,同时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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