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身活动
在每周十分钟英语口语训练后,读书会正式开始。首先,石泽华师兄进一步强调了英语和学业成绩的重要性,合理兼顾课外活动;号召我们积极参加读书会,广泛阅读,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学术研究奠定多学科理论基础。
二、讨论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
周心怡同学提出妥协精神的类型和表现,认为阶级、辈分、性别等因素影响其类型。而这种妥协的精神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化解了社会危机。对于其局限性,她认为在奴隶制度下,尽管这种妥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但它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更偏向强势。所以对于罗马法,我们不能苛求它,而是要吸取经验,欣赏的目光看待它。
戴慧娴同学指出了罗马法的发展历史,它是一个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由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同时,她总结了罗马法的几个重要特征:注重私法与权利观念、重视程序的完整性、重视自然法精神。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罗马法也具有其不足,如奴隶制仍存在,性别歧视很严重等。
文思宇同学先从具体的法条入手,论述了奴隶制消亡的必然性。然后,她具体谈了监护制度,如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爵监护和信托制度。她还对比了古罗马家长权的衰落与古中国家长权的兴盛。最后,她提出问题:兄弟姐妹禁止结婚,而对于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也不能结婚,那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三、关于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的讨论
饶泊宁同学认为法学的作用在于引导。随后,他认为习惯、法律、道德具有一个先后关系,人们在遵守法律时会产生新的习惯与道德概念。习惯、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车轮式向前发展。但刘永瑞同学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先于道德,他因为道德是一个更高的境界。两者的分歧在于对道德不同的理解。
冯靖怡同学从一致性的角度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她从个人层面剖析了善意与道德,认为道德向善。而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周楚豫同学持不同的意见。冯靖怡同学认为这不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且国家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权。周楚豫同学基于中国古代传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民众的认知,认为死刑废除得不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
丁宁同学说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权力相对较小,在审理复杂案件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但审判委员出现误审时,却由法官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力不匹配。进而,提出一系列问题:法官是不是官?是否会受到上级命令的影响?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否会互相干涉?司法权是否会侵犯立法权?
四、讨论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陈彦冰同学总结道德的两种定义,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最高的、善的、体现人之力量的,至善至美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是最低的,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而定义至善是需要诉诸于一种平衡的概念。
翟彤雅同学分享了《法律的道德性》的写作背景,即哈特实证主义与富勒的自然法的争论。这个争论主要针对两个问题:法律与道德关系?恶法是否为法?随后,翟彤雅同学总结
了法律道德的八项原则,其中重点谈了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无论是否溯及,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
常春同学对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新的架构。他认为:义务道德是上意识而愿望道德是下意识。外在道德是实体的,类似于自然法,而内在道德则是程序道德,表现为八条原则。张璨同学提出疑问:四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她认为本书概念的阐释是矛盾的。而周楚豫同学认为:愿望的道德是一种鼓励性的,而违反义务的道德则会遭到惩罚。
最后,石泽华师兄主持了自由交流阶段,同学们踊跃发言并提问,不同观点互相激荡,达到了“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的效果。石师兄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精准的回答,总结升华了三本书的观点,让同学们对这三本书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他希望同学们认清自身,平衡时间,物有本末,抓住重点,把学生的本分、修德进业之事做好、做精,让同学们对大学学习与生活有了更好、更清晰的认知。
至此,本次博雅教育项目经典阅读交流活动圆满结束。下一次经典阅读交流活动于12月2日在文津408举办,经典书目是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自由选择》、《易经之说卦传》。博雅教育项目成员必须参加,欢迎我校所有感兴趣的同学参加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