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出发,聚焦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2018/04/28 05:00浏览次数:174


(通讯员 陈孜之 杨雅淳 陶悦)427日上午九点,由我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组织的“文治法律实务课堂”系列第二讲——“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拉开帷幕。此次讲座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处处长周清华主讲,法学院蔡虹教授主持。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粒律师还特地专程从校外赶到讲座现场全程聆听。

讲座伊始,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副主任、法学院肖志远副院长致辞。肖院长对周处长能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应邀来我校做法律实务讲座表示感谢,同时,他也对我校法学专业就法律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展开推进研究寄予了殷切的期望。

周清华处长从事检察工作近30年,积累了深厚的检察实务经验,也有着丰富的检察业务培训经历。不但如此,作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周处长具备了较高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水平且成果颇丰。在讲座中,她从自己的办案经验出发,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围绕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对公益诉讼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待研究的问题等四个方面而展开论述。

周处长首先从公益诉讼中常涉及的环境保护难题入手,通过代表性案例引出了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程序与主体问题的阐述。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益诉讼的性质,周处长指出,在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多种学说并存。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长期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刻体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特定范围的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周处长从诉讼标的、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具体阐明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同时还较为全面地比较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异同。

周处长在介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历程与背景时指出,我国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后正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司法改革探索——政策先行——授权试点——理论论证——立法确立的路径”等五个阶段。2017627日,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得以明确。此举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公益保护体系,丰富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内容,而且对推进依法治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谈及对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适用时,周处长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法上的依据做了重点解析,并强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意义。

周处长最后还特别提到,尽管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了令人可喜的发展,但其在诉讼范围、诉讼主体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留出了较大的研究空间。

主持人蔡虹教授对周清华处长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她提示同学们从讲座内容中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与技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秘书长邓晓静老师对周处长的讲座做了简要的点评。她提醒同学们,现在正是了解和研究公益诉讼的最佳时点,大家根据周处长所做的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提出的新观点,能够获得十分有益的启示。在讲座结束前的互动环节,周处长就同学们提出的“公民为什么不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提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职能的实现的影响”等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






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疏义红老师、方玉珍老师、孙艺老师也自始至终参与了此次讲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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