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雨纷纷,傍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接待室显出几分冷清,然而,一个瘦小的身影却温暖着每个人的心。纵然早已日落西山,中南法援2015级志愿者朱佳佳仍在不知疲倦的加班整理卷宗,这样的工作已持续多日。
跨度三届,历经2013级、2015级志愿者之手,2018年3月5日,该起涉及十八余人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不懈的坚持和共同的努力下,志愿者们为十八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15级志愿者朱佳佳整理卷宗中)
案情介绍
案件发生于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6月12日之间,18位当事人分别与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和购车协议,约定以租代购,公司每月收取47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租金,租期为36个月。租赁期内,车辆只能挂靠在公司指定网络平台上使用,若当事人方违反约定使用车辆,公司有权收回车辆,且已收钱款不予退还。汽车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按租赁合同履约,公司将以50000元的价格将汽车出卖给当事人。支付方式为当事人需于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3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30000元自动成为购车款定金,当事人只需一次性支付余款20000元即可购得汽车。
当事人陈述,他们在签约公司提供的5个网络平台上运营,但所挂靠的公司并非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营一个月后,网络平台开始扣除其营运费的20%,所挂靠的公司扣除其营运费的5%。目前,他们已经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租金、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管理费和保险费、运营证件检测费以及车辆修理费。
一开始,深圳市某汽车服务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了18位当事人中的其中十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当事人返还车辆以及支付相应的拖欠租金。随后,十位当事人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同时,余下八位当事作为原告起诉该公司。
案件争议焦点
志愿者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可援引的法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志愿者阶段性成果
针对案件焦点,志愿者依据三方面事实,提出以下策略:
第一项事实是当事人在营运期间打印分成单据时发现,每笔收入都会被扣除20%的业务费用、20%的其它费用、0.50元的安全管理费和1.77%的劳务公司管理费。平台注册事宜均由汽车服务公司一手操办,当事人对扣费问题并不清楚。
第二项事实为当事人在营运中发现,虽然签订合同的是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但在网络平台上实际管理运营的却是几个武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并未承担任何管理服务责任,也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项事实系当事人在营运中发现,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并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且该公司出租的汽车现在已达不到网约车新规对网约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最新要求,因而当事人也未取得平台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只得停止营运。
同时,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对方辩护思路主要为合同意思自治。对方强调双方订立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条款阐述清晰。即便合同的抬头是“司机创业计划”,但究其本质仍为汽车租赁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
在准备答辩状的过程中,志愿者发现对方汽车服务公司实质上是以租代购,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融资租赁资格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这就存在是否能以对方公司无融资租赁资格为由撤销合同的问题。但在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中志愿者发现相关法律已经更新,因而放弃这一主张。
志愿者朱佳佳结案心得
17年暑假于武汉实习时,法援群里的一则消息引起了我的关注,其内容是由13级杨治朋师兄以及唐依韵师姐承办的案子即将在9月开庭审理,因唐依韵师姐将前往同济大学读研,因而需要一个15级志愿者跟进代理此案件。出于挑战自我的心理抑或是为了提前适应正式志愿者的生活,我决定成为这个案件的代理人。
这许是中南法援有史以来当事人最多的案子,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办公桌上一沓厚厚的材料,我那因挑战自我而略显激动的心理预设竟然显得如此苍白,取而代之的是自我怀疑:学识是否充实;是否能将案子厘清;是否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等。而当自己开始检索查阅案例后,并在师兄的细心指导下,我开始一点一点厘清这个案子。
随后,当另外八个当事人起诉汽车服务公司时,因不同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出入,两案分开审理。同时因杨治朋师兄此间较忙碌,于是将这八个当事人的案子委托给了15级志愿者江小琳同学,我们就正式成为了这八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鉴于两案事实大抵相同,我们选择采用同种应对策略。
开庭如期而至,之前只负责协助师兄的我,第一次正式在庭上主要发言。尽管庭前已经模拟多次,但法庭肃穆的氛围让人不由自主地紧张,我的发言起初有些踉跄,但随后也就渐渐回归正常。短短的一个小时,因需要一直进行头脑风暴以应对对方策略而显得格外漫长。
开庭结束后,等待判决的日子因繁忙的学习生活而显得没有那么漫长,闲暇之余,我也总是不由自主地回忆起案子的点点滴滴。事实上,根据开庭时的表现我们便可预知最后的结果,判决只不过是印证最初的猜想。这个看似纷繁复杂,实则脉络清晰的案子,如果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庭调查结果,我们可以预测到自己的主张将不被支持。本案中汽车租赁合同确实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签订的,即使合同抬头是“司机创业计划”,但这也不一定意味着确能实现盈利。除此以外,合同条款中关于挂靠的内容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因此合理的结果应是解除合同,我方当事人返还车辆并支付相应的拖欠租金,判决也确实如此。
开庭前,我们尽自己所能向当事人分析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的利弊关系,二者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十多万元的租金。除此之外,我们也详尽地阐明了其中风险,但是当事人不愿支付租金,始终坚持自己的价值观。由于我们的授权是一般代理,没有办法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只能如同辩论赛的正反方一般尽可能寻找资料以支持自己主张。判决的结果并不意外,但是我们问心无愧,冷静想想,打官司不是以成败论英雄,只要尽自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便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基础需扎实,任何一项主张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非空口无凭。这个案件对我而言,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个开始,我很感谢师兄和老师们的指导,也感谢法援给了我这个平台去感受法援的薪火相传。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总结
一直以来,中南法援秉承一面法律之盾,一颗仁爱之心,一双援助之手,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该质量的无偿法律援助,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案件代理等服务。志愿者们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增长实务经验、锻炼实务操作技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届又一届法援人初心不改,始终保持爱、责任感与人文精神,在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中自觉传递志愿精神,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真正实现作为法律人研习学术和开展实践的初衷。另一方面,志愿者之间也形成了互帮互助,共同成长,共同进步的良性循环,为真正实现法援精神代代相传而奉献,为实际践行志愿者精神而付出。
中南法援,薪火相传!
编辑:刘庆 朱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