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博雅教育17级首义校区读书会圆满结束

作者:葛源 常春2018/06/19 09:55浏览次数:7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博雅教育17级读书会于首义校区顺利举办,本次读书会分为法律英语口语练习、书目讨论、师兄师姐经验交流三个部分。其中讨论的经典书目为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6级方明师兄、胡淳锴师兄、陈海鑫师兄和汪颖宁师姐出席读书会。

《社会契约论》

蔡羲同学指出在公民与社会契约方面,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在政府方面,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政治是卢梭认为的最好、最有利于公意实现的政治。在法律方面,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同时,建立契约意味着每个结合者将一切权利转让给集体,它包含以下三个条件:

1)每个人都必须转让,应坚持同等原则。

2)转让要求是全部的,毫无保留的。

3)权利要让渡给共同体,人们可以获得自身转让给它的同样的权利,同时得到更大力量的保全。

17级预备队成员蔡羲同学发言)

丁宇童同学认为在主权方面,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有一定界限的。在政府方面,可以将政府分成三类:一是民主制,二是贵族制,三是君主制或者王国政府。但是,这三种形式的政府各有利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只是其中一种,大多数都是混合体制的政府。并且,没有一种政府能适合任意一个国家,不同的国家要根据本国国情来确定本国政府的形式。

17级预备队成员丁宇童同学发言

毛嘉诚同学指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和生存,立法行为则赋予政治体意志和行动。卢梭将法律定义为:全体成员对全体成员做出的规定。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因而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同时,法律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在法律效力上,君主既然作为国家的一员,也就必须要遵守这一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规定。在法律制定上,法律应当由服从法律的人民制定,这样法律才可以体现公意。然而人民又十分容易被误导和欺骗,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就必须有一个立法者的存在。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按照调整关系的不同可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第三域:即风尚、习俗和舆论。

17级预备队成员毛嘉诚同学发言

华立言同学认为“人民观”的变迁,来源于卢梭对人民的信任感的增强,更是体现了他与洛克和霍布斯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中所体现出来的不同。卢梭的人民观主要可总结为三点:①人民不会堕落,但是会受到蒙蔽;②人民容易受到启蒙,也容易陷入自我欺骗,人民都有自我表达的权利和能力;③人民和政权的关系是相互的,不是单方面的管制。

17级预备队成员华立言同学发言

欧家新同学指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到“人是被迫自由的”。在开篇第一卷的题旨中卢梭就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在《论人民》一章中也曾说过“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是可以争取自由的,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他主张联合体中的每个结合者完全地奉献自己。

17级预备队成员欧家新同学发言

师兄师姐经验交流

方明师兄主要对选课方面进行指导,并对下学期的专业课特点和学习方法进行了说明。接下来,汪颖宁师姐对期末复习提出建议,她分别向同学们讲述了各科复习方法以及重点注意,胡淳锴师兄、陈海鑫师兄进行补充。最后,师兄师姐祝贺17级成员在过去的一年中收获满满,并勉励同学们再接再厉,继续努力。

16级汪颖宁师姐进行指导)

本次读书会至此圆满结束。同时,本学期读书会至此也圆满结束。


撰稿人:葛源 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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