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的新体系与功能

作者:疏义红、曾祥明、李岩2025/09/24 02:42浏览次数:35



一、法学实验的新体系

(一)法学实验是什么?

在当前的法学教育场域,法学实验尚属于一项“新事物”。许多人不禁发问:法学实验是什么?根据实验科学及相关辞典对“实验”概念的界定,法学实验可简要定义为:在现实或实验室环境中,针对一个或数个经过精心设计的法学问题,展开分析并解决该法学问题的行为过程。尽管法学实验与理工农医等学科实验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在于:提出专业问题并通过特定行为予以解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实验作为最精致的实践形式,理应为各学科学习和研究的常态。这一点在人文社会科学实验教学的发展中已得到印证。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属于学科内专业事务,而设计解决问题的步骤则可转化为实验方案,此时所进行的便是实验性学习或研究。在法学学科群中,除公安学与公安技术学外,法学一级学科的研究目前仍主要依赖文献分析和思辨,运用实验解决法学问题的思维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学实验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学实验以人际互动为主、人机操作为辅。作为人文社会科学实验,其主要行为过程多为人际互动,并辅以相关仪器设备。但如电子证据实验、痕迹检验、文书检验等依赖特定设备的实验,则以人机交互为主要形式。

第二,法学实验多为决策模拟实验。各类法律业务均涉及决策,多数法律实践问题本质上属于特定主体面临的决策问题。决策需深思熟虑,而通过模拟实验可为此提供重要支持。

第三,法学实验可分为现场实验与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基于真实条件展开,如工程试验;法学领域的社会调查、法治观测、试点立法等亦属此类。与其它学科相同或相似,大多数法学实验在实验室内进行,并可进一步划分为模拟类与非模拟类实验。业务仿真或角色扮演类实验多属模拟实验,但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及法医学实验等则属例外。

(二)法学实验的发展历程

从早期对其必要性质疑到逐步开展,法学实验目前仍处于初步阶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式恢复后,实践教学一直较为薄弱,传统形式主要为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与现代诉讼实验不同,传统模拟法庭更倾向庭审表演,而非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实验设计。诊所教学在早期法学教学体系中也处于边缘地位。

相比之下,经济与管理类学科的实验教学已较为成熟,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法学实验尚未成熟之时,经管学科已建立起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常见形式包括利用信息技术软件进行经济行为决策模拟。众多企业参与开发了如ERP系统、会计分析、沙盘对抗、证券模拟等软件。决策模拟是经管与法学类实验的共同内容,区别在于前者多涉及数字信息处理,而后者多处理非数字信息,因而法学实验的设计更为复杂和精巧。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实验与实验法学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发展对其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三)法学实验的门类

传统上,法学实验体系仅包括一个门类——证据科学实验,旨在解决证据取得与认定等实践中的事实问题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因体系庞大,亦有“法庭科学实验”或“物证技术实验”之称,但由于法庭外如非诉业务中同样涉及证据问题,且物证仅为证据之一种,前述名称并不完全准确,“证据科学实验”更为贴切。

第二类为法治运行实验。在建设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不断探索和研究,开发了“斑舟实验(LETS)”软件,模拟法治动态运行过程,形成法治运行实验门类。

第三类为法律思维实验,其任务旨在培育实验者的法律思维,帮助实验者掌握现有法律方法并探索新方法。目前,我校正在建设第四类实验——法治观测实验,由法治运行实验中独立而来,具有重要价值。

综上,法学实验已形成证据科学、法治运行、法律思维和法治观测四个子体系,简介如下:

1.证据科学实验门类

按工作内容与证据类型,可细分为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印章检验、法医学实验、声像实验、电子证据实验等。这些实验与物证技术、证据调查和法医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物证技术、证据调查与法医学等学科阐述和研究其中细节。证据的收集、检验、认定过程与司法鉴定业务密切相关,该类实验亦在司法鉴定中不可或缺。同时,该类实验属法学与物理、化学、医学等学科的交叉技术实验,广泛应用于公安技术学。图示如下:

按证据活动环节,证据科学实验又可划分为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实验等类型。例如,现场勘查属典型取证实验;在诉讼和仲裁业务中,律师需把收集到的证据合理地向对方和法官、仲裁员展示,律师在开庭前需要试验尝试不同的举证方案,这是举证实验;质证与认证环节同样可设计实验。该类子体系中不断有新型实验正在发展。

2.法治运行实验门类

法治运行体系包括立法、执法、诉讼、仲裁、法律监督与法律服务等环节,后五者对立法的反馈推动制度更新。法治运行是纵向体系,而部门法学是横向体系,法治运行实验将纵向体系与部门法学的横向体系结合,形成新的教学与研究内容。图示如下:

在“斑舟实验(LETS)”系统中,该类实验涵盖多项业务:立法实验包括宪法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实验及微型三读程序立法实验;三读程序是国际通用立法程序,我国香港与澳门特区均使用该程序,微型三读程序立法实验是其最简要模拟。执法实验则涵盖传统行政执法领域的各类业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劳动仲裁实验等。诉讼实验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诉讼实验及其各阶段设计的不同实验。非诉业务实验则多如繁星,如从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订立合同到公证业务、律师调解、国际国内商事仲裁等,均可以根据业务情境设计对应实验。详细内容可参见《新法学实验——基于LETS软件的实验原理与操作》。

3.法律思维实验门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国内最早开设《法律解释学》课程的高校,经二十余年探索,开发了包括单边建构实验、对抗式裁决实验与疑案精审实验的“三阶梯”法律思维实验体系,循序构成“三阶梯”。第一阶梯:单边建构实验,是以法律方法论中的要件方法为基础,模拟建构案件法律论证框架的过程。涉及请求方、答辩方和居中方三方主体,旨在发现特定争端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第二阶梯:对抗式裁决实验,聚焦案件焦点问题,是案件焦点问题的充分展开过程。在确定并区分法律焦点问题后,居中方(含裁判方)组织开展分焦点分步骤审理。请求方或答辩方需要运用所有法律解释方法以及规范、判例、法理等就其主张进行论证,从而发现本方立场成立的“最大可能性”。第三阶梯:疑案精审实验,全称“精品原生案件研判实验”,要求基于原始案件材料,精准处理实体法、程序法及事实问题,内嵌对抗式证据审查,和真实争端解决过程最为接近,全面锻炼法律人的执业能力与素养。对法律思维实验门类另有专门说明。

4.法治观测实验门类

作为各学科基础实验形式,法治观测旨在评估立法与法律实施效果,收集、整理与分析法治数据,评估微观与宏观法治状况。实验需面对指标创设、数据收集与加工等难题,加之法治数据具政治敏感性,实施难度较大。该类实验融汇数学、统计学与计算机等学科知识,具有较高科研、教学与社会价值。目前,我校正积极推进此门类建设,期待更多专家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合作。

上述四类实验相互关联,实验成果可交叉应用。分类仅为便于说明,并不妨碍实验间的支持、激励甚至对抗。它们共同构成法学实验的新体系,推动“实验法学”成为一个完整学科,使通过实验开展法学研究与教学成为可能。

二、法学实验的功能

法学实验有什么功能?法学实验的作用、功能或价值可以通过上述类型实验活动进行总结,但在实验教学初期只能初步说明。笔者认为可从不同角度分析与描述,并可初步归纳如下:

(一)理论角度: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法学实验是法律人应用法学理论的行为。反复在实际案件中应用理论,有助于锤炼法律人的理论结构,促进知识转化,最终达到熟练运用。脱离实际问题,理论学习易成为空中楼阁。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案例是法律人学习法律的起点,是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关键,案例学习是法律人的日课。”因此,法学实验的首要价值在于法学理论应用。

法学实验是“试金石”,法学理论的有效性,需经法学实验这块“试金石”在具体案件中加以检验。法学理论在实践中能否被接受而成为多数人共识,能否产生良好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例如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三要件、四要件学说,亦有两阶层、三阶层等多种学说,其实际效果需通过实验验证。需探究这些理论能否最大程度适配实务,存在哪些亟待改进之处。作者组织的实验结果表明其实践有效性差异很大。这种“探究”必须在应用层面进行。某些情况下,实验还可验证假设真假。例如通过法治观测实验评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或司法公信力。提出假设:A地的法治建设水平或司法公信力较之于B地更高。如何验证该假设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法治观测与评估实验进行。

应用能激发新思维,实验亦能带来启发和灵感。在物理学领域,理论物理学通过思考激发灵感,通过观念碰撞产生新的思想火花,大量新理论在实验当中得到阐发或验证。与物理学类似,法学理论研究如若以实验为视角展开研究,则存在若干常人所不能见之处。法学实验可揭示理论研究中易被忽视的特定“关窍”,从而增强问题意识与创新性,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

(二)能力与素养角度: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根据国际法律家协会“马尔报告”,法律人需具备包括二十四项内容,形成五位一体的素质模型,图示如下:

法律人首先应具备事实问题解决能力,在争端解决领域,就是提出事实问题并运用证据解决该问题的能力;其次,法律人应具备法律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能力;再次,在各类法律业务中还应具备业务流程的驾驭能力,即关于业务步骤进程的决策和把控能力;最后,法律人应有专业的书面沟通和口头表达能力。与这四种能力都紧密关联的核心素养,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深刻理解并将其价值内化于心的信念,即法治理念。这是法律人五位一体素质模型的内涵。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各类法学实验与此五种素养紧密相关:证据科学实验侧重第一种能力;法律思维实验关注事实与法律问题判定及法律论证能力提升;法治观测实验强化对现实法治的认知与家国情怀,法治观测实验密切关注现实法治的准确认知,同时思考“路在何方”,自然产生家国情怀;法治运行实验门类下的诉讼实验和非诉实验,或者是关注制度如何设计、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的立法实验,都是关注培育上述素养的若干方面。经常参与实验,可不断深化对法与法治的理解,推动法律人走向“完全法律人”目标。

法学实验并不神秘,也不特殊,但需具备专门方法。“应用是法律的灵魂”,法学知识终须落脚于具体案件。学生通过学习案件、学者通过研究案件、实务者通过办理案件,均需一套系统方法。法学实验可提供经过检验的、庖丁解牛般的样本,全面展示案件解剖与重构的理念与方法,服务于法学研究与实践。

(三)法治实践角度: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许多时候,法学实验是法律实务的客观需要。证据科学实验自不待言,其他实验亦如此:

首先,若要检验法院判决的可靠性,将某次审判活动全部卷宗作为实验材料,开展一次或数次疑案精审实验即可。司法判决存在特定实验检验机制和标准,通过疑案精审实验检验判决可靠性。以审判卷宗为材料展开实验,经受住实验检验的判决才具可靠性。这是作者所在团队通过多次“工作试验”的重要发现。其次,法学实验的决策模拟功能可以为实务提供重要参考。例如,近年来,我们与全国优秀基层法院的法官或律师团队展开合作,超越传统专家咨询方式,运用“精品案件远程同步实验”的方法生成专家法律意见书:当遇到疑难案件时共同组织疑案精审实验,开庭与实验同步进行,相互参照,实验所得出的成果作为庭审与裁判参考。这时案件审理与判决可靠而准确,提升了论证力度与处理质效。这是通过实验提升法律实践的难得的“工作试验”。

体现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实践中的立法试点,是立法实验的特殊实践,大量的改革性质的立法工作均经由此种路径进行,该过程本就是大型现场实验。在特定市县展开立法试点,即先行试验,汲取经验后再进行制度设计和改进并决定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如果一次性全部铺开,出现问题容易出现覆水难收的严重后果。先行试点收集经验,再做下一步考虑,体现立法层面的实践智慧。试点有成功,亦有失败。并不是每一个试点的制度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试点需要收集数据,并对制度改进过程进行评估。因此,制度更新和制度实现,需要高质量法学实验支持。

三、法学实验与相邻事务的关系

(一)法学实验与实训

实验与实训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验提出具体且答案未定的问题,需通过操作或模拟探索可能答案,旨在验证与创新理论,属高阶学术活动;实训则侧重技能训练,无此目标。

法律院系存在一些实训活动,如模拟法庭和文书写作。传统模拟法庭多为表演性质,脚本预先准备,重在体验过程,虽具教育价值,但非真正实验。而背靠背的对抗式模拟法庭,属诉讼实验,其提出开放问题,经过对抗双方互动博弈后居中方再进行裁决,即是一种决策模拟活动。表演式模拟法庭可以是对抗式模拟法庭的基础。

法律文书写作练习亦属实训,侧重格式与操作,通常不提出或关注问题答案,仅为流程体验。实验与实训结合可有效完成教学任务。

(二)法学实验与实习

实习是法律人必要的专业实践活动。实习生在指导者带领下边工作边学习,发挥知识转化功能。各专业教育过程均存在假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工作刚开始的时候,亦存在所谓“实习期”。实习生和实务专家之间存在指导关系。一般的,在实习中可以开展实验,但实习过程本身不是实验。理工农医专业培养中,理论学习与实验交叉进行,再通过实习锻炼应用能力,这种理论与实验相融合的模式能够使学习者发现工作中的难点并有效处理,是成熟的教育方案。实务界反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毕业生适应期过长。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学教育传统“理论学习—实习—工作”三阶段模式优化为“理论学习—实验—实习—工作”四阶段模式,以夯实基础、提升能力、缩短适应期,从容应对工作中复杂问题的挑战。

(三)法学实验与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源自英美,借鉴医学诊所模式处理真实案件,依托法律援助理念,涵盖咨询、文书、出庭等业务。作为解决特定问题的互动过程,法律诊所多属精致的法学现场实验,可表现为非诉业务实验或争端解决实验。

法律诊所教育发展到现在已经与法律援助相对分离,因真实案件匮乏、援助案件相对单调,许多诊所转向模拟案件,大量诊所教育活动基于模拟案件开展,此时即为模拟实验。基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具有两个局限性,第一,参与者视角大多数时候被局限于律师角色。诊所教育活动大多数系基于法律服务视角。第二,诊所教育的案件类型因其社会弱势群体的服务面向而具有局限性,求助者往往集中于劳动、小额诉讼、民间借贷、故意伤害等范畴。法律诊所教育中也会进行少量实训活动,部分法学院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置实习基地。

综上,尽管法学实验与法律诊所活动存在差异,但法律诊所教育可融入法学实验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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