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 法援志愿者作诉讼代理人的现状与应对

作者:2013/06/02 12:00浏览次数:1338

 
  2013年5月30日,法律援助中心又一次在文清楼一楼会议室举行了学术沙龙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有10级法援志愿者、部分11级法援志愿者、诊所课堂学生,韩桂君老师、刘春梅老师作为本次学术沙龙的指导老师出席了会议。
首先,韩老师对本次活动的意义做了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修改对我们法援同学代理案件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次活动旨在对新法进行探讨,研究其利弊并分析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同时本次活动的选题旨在提醒我们要有关注新法的意识,培养延伸式思考得能力。韩老师对在场的同学提出了要求,希望同学们积极发言,贡献自己的思维成果,使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接着主报告人李硕、项检两位同学分别作了报告。李硕同学主要介绍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这一问题的规定,从而提出了新民诉法58条的修改;然后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认为应该解释为一个限制性条文,即禁止法律允许的其他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后,李硕同学从比较法的角度,指出了我国与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律师强制制度的联系与区别。项检同学从对法条的解读、人们的两种态度、法援的代理现状、应对策略四个方面做了报告,他指出在应对策略上,我们可以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寻找突破口,我们可以与当事人一起到其所在社区、单位盖章,成为合法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个环节是同学发言,王根源同学认为新修改的民诉法58条存在缺陷,应该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认为恶意诉讼应该从根源上找原因,应该是司法程序的实施,而不仅仅是禁止一般社会公民参与诉讼代理。许捷同学等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认为现在部分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开始要求我们志愿者持有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然后大家从法援能否成为社会团体、恶意诉讼的概念、应对措施、配套设施等角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接着是刘春梅老师的点评。刘春梅老师首先对本次学术沙龙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然后就同学们的发言进行点评,分析了删除“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原因及其利弊。刘老师认为,新民诉法在立法上对公民代理进行限制是基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公民代理不规范的问题做出的。我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关系案、人情案都与公民代理诉讼的不规范有关。为遏制一些公民以营利为目的包揽诉讼业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现象,也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立法机关在本次修法中做出了回应。当然,这一修改对我们这样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来说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起到规范法律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经济状况欠缺考虑。并指出新法的修改不会对我们法援的工作带来太大阻挠,我们法援志愿者能够从本条规定的第三款为突破口,恰当处理新法对我们影响。刘老师希望我们掌握扎实的基础,这才是硬道理。
  第五个环节是提问环节。针对同学们的一些困惑问题,刘老师一一做出了回答。比如,有同学问到“律师强制”的问题,刘老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必须有律师参与,并以德国为例进行了说明。还有人对国外的三审终审中第三审“法律审”产生了疑问,刘老师认为,我国现阶段还不是三审终审,有学者提出将来可允许部分案件三审终审,且第三审只限于法律审。
  本次沙龙活动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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