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学科建设丨中南法援15级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作者:程海威2017/12/11 12:42浏览次数:95

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雅教育项目自开展以来,一直秉持着“博学优雅、公民精神、国际视野、技能卓越”的教育理念。为更好地推进学校建设法学一流学科,博雅教育项目于实践教学中不断探索,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在案例分析会中感受司法变革,提高自我学术水平。

2017123日,中南法援2015级志愿者案例分析会在南湖校区顺利召开,会议由周一组主持进行。

  

个人合伙返还出资款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二人从20151月开始一起做煤炭买卖及运输生意,原告投资10万元,被告只提供客源信息,二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赚了一万多元。后来被告提议将生意做大,至于周转资金,原告可以借高利贷,利息由被告付。原告同意被告的提议,于是二人在2015323日签订《个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90万,被告出资50万,但是被告没有实际出资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出资的义务。在协议履行期间,因缺乏周转资金,被告让原告又拿了30万元,被告则拿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上述的90万、30万均为原告向亲戚借的借款,虽然约定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但实际上一直是原告在支付。完成订单后,客户结账,第一次给了被告48万元,第二次给了被告121万,但是被告只给了原告48万元,将121万元据为己有,并用这笔钱还了自己和妻子之前的债务。原告发现后找被告索要,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承诺在20151015日归还原告100万元,这100万包含之前原告出资的九十万、借款利息、做煤炭生意应得的利润等。现在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履行欠条内容。

志愿者们就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合伙问题进行了讨论,志愿者们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可以将签订的《个人合作协议》视为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违约的角度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离婚纠纷

当事人与丈夫于2016627日登记结婚。婚前,当事人有一个十二岁女儿。婚后当事人发现不仅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丈夫婚前还隐瞒了其家族遗传精神病病史。另外,当事人发现丈夫对女儿有侮辱、不轨行为。当事人无法忍受,欲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

其中争议焦点有: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向对方隐瞒精神病史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是否可以就此主张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丈夫对女儿的侮辱行为如何得到证明。

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志愿者们进行了讨论,认为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项标准。其中第三条写道:“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主张离婚申请。就丈夫对女儿的侮辱行为由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志愿者们认为可在法庭上对这一事实进行陈述,但是否被采信,则要看对方承认与否。

  

经验分享

最后楚孔杨同学和李腾同学就自己成功的代理经验进行了分享,韩老师分别予以点评。(详情见《一流学科建设丨法律人助弱者扬正气,当事人表感谢送锦旗》)至此,本次案例分析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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