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中南法援15、16级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作者:刘庆2018/05/29 10:02浏览次数:10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雅教育项目自开展以来,一直秉持着“博学优雅、公民精神、国际视野、技能卓越”的教育理念。一直以来,博雅教育项目于实践教学中不断探索,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案例分析会作为博雅教育项目的重要活动之一,立足实践经验,帮助同学们感受司法改革,提高自我学术水平。

2018年5月27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于南湖校区召开15、16级案例分析会,会议由第一组主持进行。本次会议分为案例分析与非诉业务经验分享两个部分。中南法援主任韩桂君副教授出席本次会议,予志愿者们以指导。

  

民间借贷

当事人王某于2016年3月至9月在洪山区某公司打工,期间一直未获得劳动报酬,包工头曹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当事人出具欠条,表明将于6个月内归还当事人劳务费共16000元,并于2017年3月22日前还一部分欠款4000元。但还款日期届满后当事人多次索要劳务费无果,现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劳务费。

15级志愿者朱美琪(左)和杜新梅(右)介绍案情

  

梳理完案件事实后,志愿者就劳务关系中拖欠的报酬能否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展开讨论。承办人认为,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可将拖欠的劳务报酬转化为民间借贷,但是需要证明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了和解。志愿者就基础关系的认定提出询问,承办人解答当事人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基础关系为劳务关系。宁新波同学查阅相关判例结果提出建议,一张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将之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而还需要结合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劳动争议

当事人于2012224日入职武汉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公司),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61日,当事人于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导致九级伤残,经公司同意,自201661日起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公司未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7629日,公司拒绝当事人提出的重回原岗位工作以及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要求,并自该月起停发工资,违法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且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此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假休假工资报酬、未支付当事人每周加班一天的工资。

2017825日,当事人向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128日,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仲裁裁决以已超过工伤认定的期限驳回了工伤认定,以其上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定原告自行离职,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福利而非劳动报酬,所以仅支持部分未休年休假报酬。

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差额、每周加班一天的工资,被告对当事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85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以工伤损害赔偿未经仲裁前置为由拒绝受理工伤申请,认定原被告间劳动合同合法解除,以证据不足为由仅支持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当事人不服,现希望提起上诉。

15级志愿者祝捷(左)、16级志愿者邹珺(右)介绍案情

  

在梳理案件事实后,志愿者就以下四个焦点展开讨论:1.是否成立自行离职2.是否可申请工伤赔偿;3.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性质;4.当事人可否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关于第一个焦点,志愿者认为,当事人关于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仍待商榷,因其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志愿者认为该案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46条第1款,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第二个焦点,承办人认为因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款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对当事人未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志愿者认为很难认定当事人因公司不作为受到的具体损失结果。

关于第三个焦点,志愿者认为“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者劳动力而支付的对价,因此在休息日和应休假中因工作发生的工资报酬应当属于劳动报酬,其性质并不因法律规定计酬标准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对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认定涉及到仲裁时效的适用,若是认定为劳动报酬,则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若认定为劳动福利,则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第四个焦点,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仲裁与诉讼皆基于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为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而若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法律关系为侵权之债,实体权利为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属于同一个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志愿者讨论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已基于相同事实获得了事故赔偿,可能存在重复起诉的风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加害行为导致当事人未获得保险待遇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有些许牵强。

非诉业务经验分享

09级师兄李航分享经验

  

最后,09级师兄李航分享了个人升学、实习经历以及从事律所非诉业务的工作经验。师兄对志愿者的本科学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扩大知识面。师兄提及,日常的非诉业务常会涉及其他专业的知识,譬如金融、电力等基础理论,欲从事非诉业务的志愿者可从本科着手了解,同时,在与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交往中,知晓企业运营管理、地理人文等知识也是有所裨益的。2.提升专业能力。基础理论十分重要,非诉业务主要涉及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内容。3.培养沟通能力。师兄指出,在工作交流中,对方公司可能隐瞒相关的信息材料,此时,律师需寻找相关证据进而与对方沟通交流获得更多信息,这是沟通技能的一种体现。4.保持责任心。作为一个签字律师,需谨慎审阅合同,注意上下文逻辑。5.保持良好心态,寻找合适的减压方式,勿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中。

此外,师兄就志愿者的问题进行回答。师兄向志愿者推荐《中伦的秘密》一书,以此帮助志愿者了解中国律所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在实习准备方面,他强调,志愿者在选择律所前需提前进行排查,做足功课。关于律所常用文书的问题,师兄主要介绍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公司历史沿革、关联方、控股股东以及财产、业务赤字情况等。关于合同文书的书写,可参考最高院合同文书汇编中的典型案例文书。

  

至此,本次15、16级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编辑 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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