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总结 | “网约车的劳动法问题探究”讲座圆满结束

作者:中南法援2017/09/19 04:06浏览次数:13


      讲座动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莅临我校,为我校学生开展以“网约车的劳动法问题探究”为主题的讲座。讲座于917日晚7点至9点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进行。

韩桂君老师、胡东海老师以及法学院1516级学生参加此次讲座。此次讲座受到学生们广泛关注,模拟法庭(一)座无虚席,同学们情绪高涨,并在讲座结束后和王全兴教授进行了互动,此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此次讲座,王全兴教授以“互联网+”这一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形式新颖,阐述了在全新的技术条件、广告信息和网上销售模式的牵引下,产生的平台经济如何以其独特的方式促进了劳动用工形式的新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产生的关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的新问题。为了深入了解这些问题,对问题整体有一个较好的把握,王全兴教授分析了企业用工形式的本质及其分类,捋顺其发展脉络,揭示了表层下的企业用工形式的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属性劳动,另一类是独立劳动;前者又根据用工特点分为了三类——典型用工、非典型用工以及民事雇佣关系用工。典型用工以正规用工为主,而非典型用工以临时工和非组制ETC为代表;后者则分为劳务关系用工和其他关系用工。

在此基础上,王教授继续深入,辨析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动所有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为由,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具有从属性和继续性的特征;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在此之后,王教授对二者进行比较,辨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入手,指出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二者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客体在生产中的地位,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而劳务是产品。在主体方面,劳务的提供主体是人,个人向相对者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辨析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们牵扯到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王全兴教授以其独特的视角,放眼整个世界,以劳动关系认定入手,对比中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方式在法律中的体现。外国立法是二元或者准三元,对从属劳动进行倾斜保护,对独立劳动则不进行倾斜保护,在面对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立兼从属劳动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而在中国则采用二元立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重要,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法保护的力度

分层,如果是民事雇佣关系则按照民法规定来处理,

倾斜保护。这在认定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或者说在劳动纠纷中最麻烦的问题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和西方还存在着差异,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要件没有具体规定,这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境。

在讲座结束后,前来参加讲座的老师、同学和王教授进行了提问互动,此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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