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博雅教育17级读书会圆满结束

作者:仁培君2018/10/27 03:06浏览次数:10

20181013日下午14:0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17级成员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读书会。本次读书会主要分为小组案例讨论、书目讨论两个部分,讨论的书目有梁慧星的《民法解释学》;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自由的法》;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第九组同学主持此次读书会。

  

案例讨论及《民法解释学》

第九组的王子祺同学首先提出了案例,让大家结合《民法解释学》一书涉及的相关解释方法对案例进行讨论。

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原自20164月起,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某网站,并在网站上出售VPN翻墙软件的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戴某于20171010日被抓获,截至201710月案发,戴某共计向数百人次非法提供VPN服务。

宝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宝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戴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过小组讨论,李瑾同学认为,法院的解释、认定应该遵从一般人的看法。宝山区法院将搭建VPN解释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做法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不符合外行人的平行评价原则。因此,搭建VPN能否被解释为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是有待商榷的。

  

17级预备队成员李瑾同学发言

  

阴俊同学提出刑法解释和民法解释存在不同之处。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通过VPN访问国外某些网站能否构成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不能仅由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  

谭天铭同学认为,宝山区法官适用该条文的原因,是非法出售VPN需要进行惩罚,而刑法中没有对这一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因此法官从“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出发,通过扩张解释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但是刑法有其谦抑性,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 

赵家祥同学认为,在实际运用中,对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更为重要,不能过分强调目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黑客之类的行为,VPN并不能够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与这些行为形成并列关系。假如VPN被当作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之一,那么我们普通人使用VPN就成为了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的行为。这一推论结果太不合理。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冯靖怡同学对整本书的内容做了梳理:亨廷顿将这本书分为了以下部分,分别是:一个多文明的世界;变动中的各文化力量的对比正在形成的文明秩序;文明的冲突;文明的未来。她认为,处理好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的关系、特殊性与普世性的关系、冲突与融合的关系,是从亨延顿的时代延续到到当今时代永恒的话题,也是文明指引我们应当去做的事情。

王仪涵同学论述了西方文明的六大优势:有丰富的古典遗产并能对其进行有选择性地继承;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相分离;对法治观念很重视;有社会多元主义;有代议机构的设立;个人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

  

17级预备队成员王仪涵同学发言

孙权同学讨论了宗教复兴的原因。首先,宗教复兴是基于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其次,宗教复兴是对世俗化、道德相对主义和自我放纵的反应,也是对秩序、纪律、工作、相互帮助和人类团结的价值的重新肯定;最后,刺激宗教复兴的因素还有西方的退却和冷战的结束。

  

《法学方法论》

刘永瑞同学认为反对解释就是法律规范的否命题。对社会学的解释、价值补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之客观伦理、价值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所谓的“漏洞”乃属“法律外部的缺漏”,必须透过法官依法理而为的“造法的运动”才能圆满填补。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扩张、创造性补充都属于漏洞补充,它们与某些解释方法虽有诸多相似之处,实质却大不相同,我们必须抓住其本质进行区别。

刘璐同学提出,法学的各种解释方法、价值补充与漏洞补充、类推适用、利益衡量(有助于法律的理性解释)属体系内解释。这些解释方法虽抽象复杂,但都是以社会之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如果用纯粹的逻辑方法分析法学,于法条上玩“文字游戏”,法条是固定的,被解释的法律自然有其客观性。如果从经验事实出发,只有将法律作为方法、将客观存在的社会利益作为目的、对方法不断调整,才可达到提高法律客观性之目的。

  

《认真对待权利》

张雅琪同学分享了她对于善良违法的思考。在时代进步、人们愈加用理性观察社会时事的当下,人们难免会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有自己的看法。在本书中,德沃金认为当人们遇见有效性值得质疑的法律时,不应该只是沉默的服从,而应该提出自己的意见。社会的发展需要异议存在,有异议才能引起国家的重视。但是人们一旦做出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实践,就违反了法律,违反法律者必然会受到惩罚。但是法律对那些出自内心的“善良”或者由于法律的瑕疵才做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等同于对那些穷凶恶极的人的行为的处罚。国家可以从量刑的幅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考虑,对“善良违法”的人们做出公正的判决。

  

17级预备队成员张雅琪同学发言

  

《自由的法》

周千惠同学简要介绍了罗伊判例(美国最高联邦法院首次宣布堕胎法违宪,给予妇女堕胎权,但有期限限制)。罗伊判例出现危机的原因有三点:在法律上,科学认定胚胎在妊娠后期已具有体外存活性,此时胚胎从拟制宪法人发展为实质宪法人,其生命生存权高于妇女的生育自主权,故妇女不得再行使堕胎权;在政治上,各州禁止妇女堕胎除宗教信仰因素外,更源于政策倾向。在人口老龄化与同性结合激增的背景下,若不禁止妇女堕胎,各州人口可能呈负增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选举的优势地位;在道德上,堕胎被普遍认为是人性冷漠的表现,但其实妇女堕胎并非是对胎儿本身的厌弃,而在于其无法承担孕后的养育责任。

  

17级预备队成员周千惠同学发言

  

本次读书会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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