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中南法援16级第二次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作者:张雅琪2018/10/27 03:27浏览次数:1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雅教育项目自开展以来,一直秉持着“博学优雅、公民精神、国际视野、技能卓越”的教育理念。一直以来,博雅教育项目于实践教学中不断探索,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案例分析会作为博雅教育项目的重要活动之一,立足实践经验,帮助同学们感受司法改革,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20181021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16级本学期第二次案例分析会,会议由第二组主持进行。中南法援指导老师付军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志愿者们进行指导。

(付军律师对案件进行指导)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分别于2017822日、823日通过支付宝向北京火币网个人账户充值1999元和18000元。因当事人不了解比特币的操作程序,遂由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周某代当事人操作,将人民币价值为20000元的比特币转移到该科技公司指定账号,作为点金网项目开发资金。201794日,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出台,点金网项目终止,经双方协商,点金网项目借款金额按1:1比例转到菜菜·共享农场智慧种植平台项目上。2017919日当事人与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当事人向科技公司借款20000元,期限为1年,由2017816日起至2018816日为止,年利息为30%。现科技公司仍未还款,五位股东中有四位(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通过语言或行为承认借款存在,但仅有一位愿意还款。

在案件事实梳理部分,周五组首先对当事人转让的标的物的性质提出了疑问,指出我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对方有可能提出还款方式以比特币的形式归还;承办人解释整个操作流程是由对方提出的,事后双方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注明是借款20000元,并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上也对借款事实有所记录。付军律师就此案情向承办人询问:①充值账户是谁的账户;②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何;③比特币账户上的比特币是如何转到指定账户上的。承办人对此一一作答。付军律师总结道:”出庭律师应当对案件事实的掌握要做到事无巨细,应当利用场景还原法来还原案件真相。”

   梳理完案件事实之后,付军律师就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向志愿者们提问,付军律师指出,借款关系的标的是货币,并且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本案之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给付金钱,最终的交付行为是将一定数额的比特币转到了公司账户名下。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而存在欠款关系。接着,周一组指出,借款关系必须有实际的货币转让为基础,而欠款关系可以由其他关系转化而来。周二组就起诉对象与付军律师展开讨论,付军律师指出,由于本案中公司尚未注销,起诉对象可以只起诉公司,但是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等于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要求仅仅限制为“利害关系”,而利害关系并不等于承担责任。因此,将五个股东全部列为被告,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付军律师建议承办人补齐证据链条,收集两万块的充值记录,购买比特币的记录以及转让比特币的记录等证据。周四组提问是否可以将该合同看作是一个买卖合同,付军律师解释,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交付货物,另一方给付货币,并且最重要的是双方有买卖货物的合意,但是本案中可以通过事后补签协议进行法律关系的变更。

  

承包合同纠纷

20131028日某湖泊开发区党委会经会议后形成了《经营权到期后转给村委会经营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待某湖经营权2017年到期后便转给某村委会经营,经营权配套给该村生态休闲农业观光项目。

2015129日,该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某专业合作社(乙方)签订沧湖生态农业观光项目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在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同意积极主动落实会议精神,待湖泊配套给乙方经营(会议纪要复印件附后)”,以及第二条约定,“湖泊租赁期限按开发区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时间为准。”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向资源出租土地的农户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承包合同款28万元(本应由前一个承包人支付但是未支付)。

2017年该湖经营权到期后,开发区并未将该湖经营权转给村委会,并且以公开招标形式承包给了他人导致村委会并未获得经营权,从而不能转给专业合作社,因此专业合作社也未付该湖的租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开发区违背会议纪要中的内容,未将湖泊交付给村委会经营,导致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在梳理完案件事实后,关于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周一组提问本次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承办人解答为民事诉讼。付军律师指出上湖是自然资源,需要行政许可才能利用。公开招投标是正常程序,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才能利用,因此该会议纪要只是一种意向,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款项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周三组认为村委会根据会议纪要认为已取得了经营权才与合作社签协议,其本身并无缔约能力,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周二组指出,缔约过失责任需要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但是本案中村委会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付军律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有积极与消极的两种解释,由于在招投标时村委会并未积极的去争取湖泊的经营权,而是通过默认的方式放弃了权利,可以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6级志愿者袁雨萌同学介绍案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当事人兰某2018831日在汉口北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鄢某全部责任,兰某无责”。当事人当日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右手神经损伤”,住院治疗共计29天,2018929日出院,花费39510.56元。当事人为返聘职工,月收入4500元,从住院当天停发工资,出院后因手受伤仍无法工作,手部因神经受损仍需后续治疗。当事人与肇事方鄢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项,保险公司愿意赔付医疗费330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96×30=2880元,营养费30×30=9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当事人认为其医疗费差额,工资4500元差额每月1500元,家属往返照顾自己的车票520.5*2=1041元需由肇事方补齐,且后期治疗费远远不够,但肇事方一直推诿不予协商。

在案件事实梳理部分,承办人补充当事人财产状况较差,希望能够尽快获得赔偿金。周二组询问是否参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具体保额;承办人解答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肇事方不配合提供保单。梳理完案件事实之后,承办人表示由于当事人不愿提供担保,故无法申请先予执行,询问志愿者们本案应采取何种诉讼策略。周二组表示,由于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钱款,故应当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的钱款由肇事方赔偿。周五组指出,由于本案还未做伤残鉴定,为了避免对方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抗辩,可以申请诉前鉴定。付军律师总结道,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部分,医疗费在两万以上的案件基本都能构成伤残标准。在鉴定结果中,鉴定机构会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误工期给出意见,并且误工费的求偿也应当结合单位提供的误工证明。最后,付军律师希望大家能够注意立案地区的特别规定,以及立案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规律。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与杨某于201659日签订一份“承包装饰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杨某承包当事人房屋的部分室内装修,承包范围包括泥工、地面防水、木工、水电、乳胶漆。双方对于付款的约定如下:定金10000元,水电基础施工付款15000元;泥工竣工10000元;灯具、厨卫吊顶竣工付5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付4000元,其中1000元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行给付,合同总价45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杨守国于工程尚未竣工时便要求杨静给付全部价款,当事人为尽快完成工程便将45000元全部给付,杨某亦受领。20176月底房屋出现渗水,遂向杨某提出维修请求,未果。20171114日当事人再次向杨某提出维修请求,2018326日杨某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现房屋再次出现渗水。

梳理完案件事实之后,志愿者就合同关于质保金期限的约定是否构成杨某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进行讨论。付军律师指出,即使约定了质保金,在质量有问题时应当扣除,而不代表不承担责任。就本案案由究竟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周二组表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则》第100条来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周一组表示由于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装修的情况,而根据建设工程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若以建设工程合同来看势必会出现大量的无法可依的非法合同。因此,本案直接以承揽合同为案由即可。

16级志愿者梁广和同学介绍案情)

至此,本次案例分析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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