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博雅教育16级新学期读书会圆满结束

作者:仁培君2018/10/27 02:37浏览次数:12

    2018年9月16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16级成员第一次读书会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读书会由第三组成员主持,讨论书目分别是秦晖的《走出帝制》、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和庞德的《法理学》。中南法援主任韩桂君教授出席本次会议。

《走出帝制》

    刘亚禾同学从清末民初启蒙运动的失败探讨本书的内容。从文化渊源来讲,儒家反对秦制,向往周制,希望天下封建,以小共同体价值对抗大共同体价值;而西方宪政制度在核心层面,提倡对君主的权力制约和议员的参政议政,在抽象层面,与儒家提倡的周制有共通之处。清末民初启蒙的失败,不是“救亡”压倒了“启蒙”,而是“一种启蒙”压倒了“另一种启蒙”,确切地说,是“日式启蒙”(国家主义)压倒了“西式启蒙”(民主主义)。这场启蒙的失败根本在于小共同体精神的萎缩和大共同体精神的张扬。
    王苏娇同学提出,“西化”和“现代化”是两个截然不同、也不相关联的词语,实现“现代化”不意味着一定要“西化”,“西化”了也不一定就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西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一样,是一种社会文化,有好的也有不好的。而现代化的核心则是人民有自由选择不受干涉的权利。所以,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关键不在于学习西方文化还是坚持传统文化,而在于是否给予国民自由选择的权利、是否尊重和保障国民的自由选择。
    方明同学指出,本书通过大量篇幅追问辛亥革命是否成功,并从多个角度做出分析。就经济而言,秦晖先生通过横向的国际比较以及纵向的历史比较,表明民国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经济成就。在政治上,清末民初的各种乱象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中的一个周期,并且其灾难程度相对较低。但无可否认,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还是十分有限。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钱文怡同学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家族是指以父为核心,血缘、婚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团体。只有当同宗族的“家”共同居住、共同经营,“家”和“族”才成为一体。在农业生产力不发达的生产环境下,家族成员逐渐形成了对富有生产经验和具有强壮劳动力的父亲的依附,维护家族利益的思想日益浓重,巩固了家族主义在古代中国的地位,进而导致维护家族利益的思想日益严重。

    陈心怡同学指出,在中国古代,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以父权为核心、以血缘为度量,确认并维持家族内部的秩序。整个社会由阶级构成,每个个体在社会中都有自身的阶级位置,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便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阶级社会的工具。历史证明,中国古代法律是维护中国社会家族、阶级秩序的良好工具。由此可见,要评价正确法律,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背景。

    胡淳锴同学认为,本书展现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与道德所共同维护的价值体系。传统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数千年的法律体系一脉相承,即使朝代不断更替,也没有阻断这一法律传统呈现出的独具支配地位的延续性。中国古代以儒家为主流的礼法,其价值目标是治平与和谐,这同样也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法律的运行行为》

    汪颖宁同学提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独树一帜地将“法律的运作行为”确定为研究对象。他认为法律的行为是法律本身作为主题,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规律和其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带来的一些影响。布莱克对“法律行为”的限定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价值因素,进而使得法律成为了一种动态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布莱克的法律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法律的量”和“法律的样式”这两个变量的分析。

    王栋杰同学提出,布莱克试图建立一个抽象的法律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法的运行轨迹。他建立了一个以社会生活为基本范畴,运作行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模型,在其中,法律是可量化和可预测的。他从纵横两个方向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化,一切自然的状态在他的模型里都是可分析的,分析的结果都有说服力。这一分析能让人看到法律关系中难以捕捉和思考的领域,让人如进幽径,豁然贯通。

    徐健魁同学认为,布莱克针对法的真正科学的研究,提出了三条基本原理: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本书体现了布莱克所坚持的这些科学研究原理。但书中也有不足之处:第一,大多数例子年代过于久远,无法体现现今时代的特点;第二,在选取样本时可能会有刻意规避之嫌,当碰到不利于自己观点的例子时则故意避开;第三,仅仅依靠自己选取的寥寥几个例子作为依据,就得出了结论,有投机取巧之嫌。


《法理学》

    向文浩同学认为,庞德力图向一般的读者去表明抽象法的原理和规则。他从法学的历史脉络开始梳理,得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然后充分运用法律历史、学说历史进行演进,而不是教育式的阐述。庞德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它是包括法律制度、律令以及法律秩序(通过法律对社会加以规范)在内的一套系统、严谨的知识体系。“法律”一词常常在法律秩序、据以裁决并建立预期的权威性依据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这三种意义上使用,可以通过“社会控制”将其统一。

    张梦含同学提出,庞德在书中将法律的目的直接定义为实现正义,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学科背景、切入角度等,都会导致对正义的解释产生较大差别。原始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平;而严格法的目的是维护安全,实现法律救济的确定性;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被注入道德因素;在成熟法阶段,法律体系追求平等和安全;在社会化阶段,以最小的牺牲和浪费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要求成为法律的目的。

    韩老师对大家的读书情况做了简要评价,并指出:读书会应该是大学中最应当坚持的一件事情;16级必须加强读书训练;以后的读书会每一个同学都要进行发言;在读书任务、课程学习和小组活动等方面相冲突时,要学会取舍;在读书时要作出标记,并学会将知识融会贯通;法科学子应当练好文笔,确保自己所支持的观点有足够的说服力。

    至此,16级成员新学期第一次读书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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