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中南法援16级第三次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作者:16级值班组第三组2018/11/06 01:47浏览次数: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雅教育项目自开展以来,一直秉持着“博学优雅、公民精神、国际视野、技能卓越”的教育理念。一直以来,博雅教育项目于实践教学中不断探索,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案例分析会作为博雅教育项目的重要活动之一,立足实践经验,帮助同学们感受司法改革,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2018114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16级本学期第三次案例分析会,会议由第三组主持进行。

案例一:离婚纠纷

1995年,当事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刘家岗村45号有一处房屋,2000年当事人与女方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并都有各自的子女。2011年遇政府拆迁,当事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刘家岗村45号的房屋全部被拆除,当事人根据拆迁情况补完房价差价直接分配到四套房子。

当事人与女方约定,若女方的女儿想获得分配的房子,需要补偿差价十万元。但是后来二人又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补偿给女方十万元,双方去世后房产归当事人儿子刘某继承。而后其妻子起诉离婚,欲与当事人分割此套房屋及相关的部分债权。

16级志愿者苏泽祺同学介绍案情

梳理完案件事实后,承办人就夫妻协议的性质向志愿者提问。周一组认为该协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不应属于共同遗嘱;而买卖的标的物应该为一方所有但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故夫妻协议应是一般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承办人指出,该问题存在争议,他们目前的打算是打不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确保夫妻协议的成立基础不发生动摇,关于当事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问题由其子主张权利。

之后周一组志愿者王栋杰同学对还建房的类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提出相关问题的策略。

案例二: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自2012年至2014年陆续借款给其侄子人民币120000元,借款时没有留下任何借款凭证,也无交付凭证,无法确定具体款项的出借时间,后当事人要求侄子归还借款,对方推脱迟迟不还。20185月,当事人要求对方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某(当事人)人民币拾捌万圆整(180000),月息一分半借款人:胡某(其侄)2017.5.2”,反面为“本人承诺2018830号归还伍万圆整胡某(其侄)”。现50000元还款期限已到,且当事人多次催款无效,故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借款。

16级志愿者陈海鑫同学介绍案情

案件事实梳理完毕,承办人就无收款凭证、利息如何主张等问题向志愿者提问。通过讨论,志愿者们一致认为,由于该案件是以现金交付的,故收款凭证等证据不足,建议将该案进行简化,按照现有的借条与收条主张权利。

案例三:抚养纠纷

当事人于1997年与丈夫离婚,抚养权归当事人,对方承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用,到2005年,当事人因为单独抚养孩子困难,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由对方抚养孩子。在对方抚养孩子的九个月中,孩子身体和心灵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给当事人打电话提出要和母亲一起生活,于是当事人将孩子带回身边,但当事人并未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从离婚至今,对方基本没有尽过抚养义务,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用,现孩子虽为成年人,但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当事人无力承担过高的生活费以及医疗费,希望对方能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且当事人认为对方经常在喝酒后给孩子打电话的行为加重了孩子的精神混乱,希望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并咨询若孩子不幸去世,2012年夫妻双方赠与并过户到孩子名下的房产相关的继承问题。

就案件事实部分,周三组对孩子精神状态的变化情况进行提问,并询问如何证明孩子的精神问题是由其父亲造成。承办人指出,孩子精神状态的有关情况均由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情况还不清楚。但孩子父亲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喝醉酒时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

梳理完案件事实后,周三组就孩子成年后是否还存在抚养权这一问题进行提问,认为成年后应不存在抚养权而是监护权的问题。承办人指出,成年子女若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有能力的仍应支付抚养费,故仍存在抚养权之争,有关监护权的问题,之后还会继续研究。

案例四:买卖合同纠纷

王某与当事人张某在2014228日签订合同协议,内容为“当事人王某于2014228日开始拖欠黄砂达到壹拾五万元之后,所剩余款月底全部付清,如果砂款未达到,停止发砂,前面十五万元2015年春节之前全部付清”。后于2014122日又再次写下另一张欠条,所欠砂款为九万三千元。同时期间对方雇佣的司机曾在当事人处运走6笔黄砂,共计货款四千七百一十元,后对方一直未偿还所欠货款。

16级志愿者唐广同学介绍案情

案件事实梳理完毕,承办人就如何确定逾期节点的问题向志愿者提问,周一组认为催告存在到达与否的问题,当事人向公安局报案,对方并无知悉的可能性,不应视为催告。以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逾期节点更为合适。

至此,本次案例分析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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