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
——耶林”
近日,坐落于晓南湖畔的武汉金谷国际酒店(下文简称金谷酒店)在中南大掀起一阵波澜。
事件经过
2018年11月13日,金谷酒店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推文,声称为迎接感恩节的到来,酒店特推出回馈活动,并于推文中承诺,凡将推文转发至朋友圈获得一定点赞数后,可凭获赞数兑换相应奖励。
对于此项活动,酒店两次在评论区回复仅存在时间限制而无名额限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此次活动。因此,该活动引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内学生的踊跃参与。
11月15日上午9时许,满足条件者陆续到酒店要求兑换。起初,酒店按照承诺予以兑换。至上午10时许,因前来兑奖的学生源源不断,酒店宣布兑换名额已满并停止兑换活动。后酒店工作人员或声称酒店方对本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或对学生的质问发声充耳不闻、或将学生拒之门外,诸多阻碍兑奖的行为引起学生不满,致使大批学生滞留于酒店。
后学生对酒店违反承诺的行为提出质疑,要求酒店工作人员进行解释,但酒店工作人员对此不置可否,双方矛盾激化。学生认为酒店的违约行为欺诈了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报警。民警出警并向酒店经理了解情况后,对参与此次活动的学生作出承诺,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协商,酒店方发布推文公告对此次事件作出解释并提出处理方案。
次日,参与活动的学生有序排队领取餐券。至此,本事件暂告一段落。
法律问题
1、悬赏广告
(1)悬赏广告的概念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行为。关于金谷酒店微信推文的法律性质,暂可将其定义为悬赏广告。
(2)悬赏广告的效力
①悬赏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悬赏广告的内容。
原则上,悬赏广告一旦发出,就对悬赏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悬赏人仅能在悬赏广告所确定的行为完成前撤销该广告,且撤销方式必须以与广告发布相同的方式进行。但在如下情况下不能撤销悬赏广告:一是广告发布后,相对人已经完成了其行为;二是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承诺不能撤销该广告的;三是广告本身确定了其有效期。
②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一旦生效,悬赏人就负有对任何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与此相应,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此次事件中,金谷酒店发布的推文已然明确了转发集赞的截止时间,该广告本身确定了其有效期,因此,酒店方后来删除推文,撤销广告的行为是无效的。参与者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转发点赞行为,且点赞数达到相应数量,即可在原推文规定的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奖励。
2、商家的“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经营者在合同、广告、商品中所谓的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金谷酒店工作人员为酒店的利益,利用最终解释权,单方面修改广告内容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后的修改行为视为无效,并不对参与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其实,随着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朋友圈等社交领域同样成为广告的宣传地。此类悬赏广告层出不穷,微信点赞比比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商家的侵犯,大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然而,网络并非无法之地,在这里,消费者同样拥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在此,针对类似案件,对消费者提出如下建议:
1、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商家删除相应的广告信息,致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2、向工商部门投诉,若商家所在地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调查、处理或回复反馈,可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商家所在地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3、寻求法律帮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究商家的相关责任。
结语
此次维权,在中南大学子等各方的努力下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也印证了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但此类事件绝非仅有,而是会发生在每个人的身边,因此,每个人都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公民,每个公民的权利都不应被侵犯,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公民必须敢于斗争,勇于维权,那时,法律才不会是一纸条文,而是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致力于“一面法律之盾,一颗仁爱之心,一双援助之手”的基本理念。中心志愿者以己所学,服务社会。在这里,有需要的人可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必要时,中心志愿者可为受害者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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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材料来源于网络)
参考文献:
[1]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2]王利明:《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梁慧星:《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