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晚7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17级预备队成员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读书会。本次读书会主要为案例分析、读书报告写作格式规范、经典书目讨论三个阶段,其中讨论的书目分别是《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和《激荡三十年》。第七组成员主持本次读书会。
一、案例分析
案情简要如下:
2002年,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建成尾矿库。2004年,乙公司探转采取得采矿权证。甲公司尾矿库库区与乙公司矿区相邻。
2011年,县安监局评估认为,尾矿库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采矿。其中,甲公司尾矿库设计标高1510米,纠纷发生时(2017年)尾矿库水面为1470米,此时尾矿库水位500米范围内无乙公司矿产资源,但即将涉及。由于甲公司不断排放尾矿,目前(2018年)尾矿库水面已经上升至1505米,尾矿库水位500米范围内涉及乙公司矿产资源60万吨,价值约1000万元。
已知尾矿库标高1400米至1500米之间是林地,根据相关规定占用林地需履行审批手续,甲公司在使用尾矿库过程中存在违法超占林地的情形。
同时,乙公司的采矿权证于2014年到期,且未办理延续手续。
根据上述事实,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主张何种请求权?
同学们针对这一问题在小组内展开激烈讨论后,四个小组分别根据本组讨论内容进行发言。
(同学们针对案例展开讨论)
第六组的赵家祥同学认为,甲公司的尾矿堆砌涉及到了乙公司的矿产资源,这侵害了乙公司的财产权,乙公司可以据此对甲公司提出停止侵害、做出赔偿的请求权。
第五组的万君宇同学认为,甲公司属于明知故犯:甲公司明知道本公司的尾矿堆放会影响到乙公司的矿产并造成其损失,却仍然堆放,这侵害了乙公司的财产,产生侵权责任,应当赔偿乙公司损失。
(17级预备队成员万君宇发言)
第四组同学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乙公司被尾矿库影响的60万吨矿产是否已经被开采出来?其二是2011年该县安监局的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认为这两个问题对于请求权的确定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组同学有着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提出任何请求权。理由是甲公司的尾矿堆放先于乙公司的采矿,并且甲公司的尾矿堆放高度并没有到达1510米,符合法律规定。
在各组代表分别发表意见之后,丁宁同学进行了总结。初步来看案情,乙公司可能享有物权请求权、相邻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逐一分析三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例事实,最终得出结论——乙公司对甲公司没有任何请求权。但本案中,省国土厅在审查矿区范围过程中,未对乙公司所申请的矿区进行勘查,将甲尾矿库周边500米范围列为乙公司的采矿权范围,违反上述规定,属《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省国土厅可以予以撤销。据此,乙公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救济,如与国土厅协商退回相应的采矿权使用费。
(17级预备队成员丁宁总结分析案例)
二、读书报告写作格式规范
毛嘉诚对读书报告写作格式上的一些问题再次进行强调。在摘要方面,要注意字体字号(楷体五号)、对齐方式(两端对齐)、空格加粗等细节;注释方面有一些改变:注释内容要首行缩进1字符,注释码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再是每页重新编号)、取消上标状态;在正文内容方面,要注意正文第一段采取段前0.5行,若正文第一段为大标题,则仅大标题距段前0.5行。
(17级预备队成员毛嘉诚规范写作格式)
三、经典书目讨论
《激荡三十年》
王子祺同学分析了这本书的写作手法。《激荡三十年》通过描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等主体的不同发展情况以及在改革开放中所扮演的角色,反映了中国改革的艰辛历程和伟大成果。书中对人物的刻画十分丰满,手法偏于写实,非常犀利。
肖柯平同学重点关注了那个时代之中涌现出来的一批传奇人物。首先是邓小平同志,他作为整个改革开放的主角,主导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其次是底层社会的人民,如安徽小岗村的农民们,他们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在商界,黄石、柳传志和马云等商业巨头更是引领时代发展。
陈玮聪同学提出,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其中出现的腐败等社会问题依然影响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应该被重视。
戴慧娴同学通过具体实例反映了改革中的出现的悲剧:温州投机倒把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她认为,时代的无限可能性,会给这个世界带来巨大的变化和发展;最后她引用狄更斯的话——“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结束了对《激荡三十年》的讨论。
(17级预备队成员戴慧娴发言)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林艺同学介绍了本书的创作背景,指出王泽鉴先生对学生在民法学习过程中的几点期待,同时还将请求权分析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进行了简单比较。
赵家祥同学结合此书的具体内容,为大家介绍了王泽鉴先生笔下的法条结构。书中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他介绍并且并分析了各类型法条的特点。
(17级预备队成员赵家祥发言)
李瑾同学具体分析了历史方法和请求权方法的区别:历史方法主要依据时间线索对案例进行考察,而请求权方法则是基于原权利和救济权的互动,在某些不需要关注时间节点的案例上,请求权方法无疑比历史方法更具优势。
刘璐同学认为,在具体运用民法的过程中,需要于案例中仔细端详思考,考察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时间和地点;她还分享了自己,在民法学习中编写案例的经历,认为这是一个十分不错的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同学们学习民法有所帮助。
本次读书会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