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中南法援16级案例分析会圆满结束

作者:任培君2018/12/11 11:24浏览次数: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雅教育项目自开展以来,一直秉持着博学优雅、公民精神、国际视野、技能卓越的教育理念。一直以来,博雅教育项目于实践教学中不断探索,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案例分析会作为博雅教育项目的重要活动之一,立足实践经验,帮助同学们感受司法改革,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20181118日晚19:0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于文澜楼四楼会议室召开16级案例分析会,会议由第四组主持进行。中南法援主任韩桂君教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志愿者进行指导。

  

案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7223日,当事人同湖北某咨询公司签订一份《投资聘请协议》,约定当事人提供投资资金60000美元,该公司为其进行货币理财服务。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每月投资资金的2%为固定收益。

  

2017526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应向当事人支付投资资金及固定收益共计400930元。但该公司仅向当事人支付现金930元,剩余欠款因故拖欠,其法定代表人与1762日向当事人出具提款保证,承诺于67日前偿还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女朋友也在提款保证上签字。但该公司仅在约定时间内向当事人支付170000元,经当事人多次催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一份欠条(仅一份,当事人保管),承诺将剩余欠款23万元以每月2%利息在每月23号之前返还当事人,在2017930日前还清。法定代表人约定当事人与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以及与欠款人签订的提款保证作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以免除其女友的担保责任。

  

因该公司仍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 201710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当事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206300元于20171110日全部还清,并于当日出具承诺书规定了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借条和承诺书张伟都签名按手印加盖公司公章。截至目前,对方仅再次偿还13800元。

  

经查实,该咨询公司有两位股东,分别是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认缴金额分别是88万元和22万元,均未实缴,且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清单。

  

在事实梳理部分,周一组询问了咨询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金融投资业务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周五组提问60000美元的交付是以人民币还是美元形式,志愿者回答交付时是以人民币形式,而金融投资业务的开展是在域外。

  

梳理完事实之后,首先,志愿者就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聘请协议》的性质认定进行讨论,周一组同学认为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该协议是否可认为是名义上是投资,实质上是借贷。接着,志愿者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认定进一步讨论,志愿者认为欠条本身意图为免除法定代表人女友的担保责任,且其既承认欠款的存在,又说明基于《投资聘请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废,意思表示存在矛盾。最后,志愿者就诉讼思路进行讨论,重点主要是是否需要呈交只有当事人个人持有的欠条,主要争议点在于提供欠条的利息远高于不提供欠条的利息,而这还需进一步询问当事人的意愿。

  


16级志愿者张宜飞介绍案情

  

案例二 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02年间购买东湖区房产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房产证于2004年办结,土地使用证于2005年办结。40天前其妻子因癌症欲立遗嘱将这套夫妻共有的房产其占有的份额继承给当事人,获得子女同意。在试图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时被房管局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该套房产已被抵押,不能过户或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后当事人得知,其房屋的开发公司于2000年至2003年间在银行为其小区内共65套不动产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至今未还款。2009年银行起诉该开发公司以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被抵押不动产的65名不动产权人(据当事人所述皆是该公司员工,开发公司与员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以该65人的名义将涉案的65套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案件标的达2500余万,已于2013年审结,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抵押合同与65名不动产权人无关,由该开发公司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目前该公司已破产,当事人与该案合议庭成员、房管局交涉未果。

  

在案件事实梳理部分,首先,志愿者对这期间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了梳理。关键性时间节点有三个:A: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B:投资公司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C: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拿到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可能性一:B-A-C;可能性二:A-C-B;可能性三:A-B-C。其中,志愿者对此进行分析推导,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形为:房管局存在过错,即原房子所有权归徐某所有(开发公司员工),办理了房产抵押后,2002年开发商在获得银行(抵押权人)同意,隐瞒房产的抵押情况与银行的同意过户证明,出售给了当事人,后办理房产证。

  

梳理完法律事实后,志愿者就案由和诉讼主体进行探讨。承办人提出一种思路,即以银行为被告,以抵押权人银行在转让后未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撤销抵押权。理由支撑如下:(1)上一对65名员工的判决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更不符合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条件。因此,当事人不可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若投资公司于3年前已破产,银行未就该抵押权主张债权,则当事人现今房屋的抵押登记,可以抵押权人银行在转让后未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撤销抵押权;若银行在2013年到现今一直在主张其权利,但一直未获清偿,现该投资公司已破产,若已注销,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抵押关系也应一同消灭;若未注销,根据《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银行应向该公司主张债权,其抵押权也只能用于主张获得开发商售卖该套房产的收入。

  


16级志愿者区国澄介绍案情

  

最后,韩老师进行了相关总结,她强调志愿者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值班纪律,期望志愿者保持温和自信的形象;并对法援接下来的工作计划进行介绍,韩老师希望志愿者能够做到学习与法援工作上的专注。

  


  

至此,本次案例分析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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