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动态 | 博雅教育17级读书会圆满结束

作者:任培君2018/12/15 11:45浏览次数:559

2018128日晚7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17级预备队成员于文澜楼102室召开读书会。本次读书会主要分为案例分析和经典书目讨论两个阶段,其中讨论的书目分别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概念》、《文明论概略》和《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第五、六组成员主持本次读书会。

  

  

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20063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极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同学们针对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丁公司应当承担什么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多长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等问题分组展开了激烈讨论。

  


同学们阅读分析案例并展开讨论

  

文思宇同学给出了最终的分析解释:乙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故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在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这种交付标的物的做法是正确的;乙公司将货物托运,便视为已交付,此时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风险,即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于运输部门遇到的泥石流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部门不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乙公司可以要求返还运费;由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期限加六个月;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债务人甲公司办公用房的抵押,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另一观点为:根据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规定,丙银行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17级预备队成员文思宇进行案例分析总结

  

经典书目讨论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庾嘉莹同学认为,作为20世纪初的流行学说,实用主义哲学为庞德的理论体系奠定了深厚的基础,而庞德作为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又进一步推动了该学派的系统发展。本书写于20世纪初,在经济大萧条的危机时刻,罗斯福果断采取了国家干预理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的运作,使美国逐渐走出阴霾。

  


17级预备队成员庾嘉莹发言

  

华立言同学总结道,关于法律的概念,主要有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这三种观点。

  

林业渺同学认为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驱动法律发展的因素一直在不断变化。在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以及在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和美国,哲学是法律的主要驱动因素;后自然法逐渐转向实在法;随着法律哲学的复兴,社会学在社会科学中逐渐取得地位。

  

李慧莹同学提出,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两种成分:立法者的创作形成的命令性成分和经验的产物,即传统性成分。前者由哲学家对立法者提供指导,偏重理论层面;后者则是对具体争端进行判决依据的原则,需要从法院判决案件的经验和有记录的司法经验中去寻找。

  

《法律的概念》

  

王娜同学认为,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性质不同,联系在于相互影响。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中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但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尽管事实上法律多反映或者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但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17级预备队成员王娜发言

  

《文明论概略》

  

孔德婧同学介绍道,福泽谕吉是明治时期的教育家、思想家、启蒙家,他毕生从事著书和教育事业,对日本的近代化进程有指导性贡献。历经几年的游欧之旅,使他对日本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福利业务皆有了明确的认识。《文明论概略》出版于1875年,当时日本政府实行压制言论自由的政策,发布了新闻报道条例和诽谤令。本书试图呼吁人们关注趋于暗淡的文明开化论、同故步自封的国内旧势力做激烈反抗,具有无畏精神。

  


17级预备队成员孔德婧发言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陈彦冰同学认为,审视一部法典,应该从它的基本内涵开始,反复推敲并思考法典中的每一条法律法规、透彻理解并适当表述被保留的现有的法律;制定一部法典,需要立法者从法律权威的角度去考虑;形成一部法典,除了考虑法典的内容之外,还必须考虑法典的形式。

  


17级预备队成员陈彦冰发言

  

易楚钧同学认为,法律的生命力来自民族精神,法律的正义性来自民族精神。想了解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其法律就可见一斑。法律精神,就像民族精神和情感的一面镜子,透过它可以看到一个民族的历史。



本次读书会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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