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局与出路

作者:2019/11/15 03:59浏览次数:472



(通讯员 廖成膳、梁亮、夏帮震)为配合我校法学院研发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仿真实验》的进一步推广,同时也为了深化我校法科学子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1111日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局与出路”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我中心的邓晓静秘书长专门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检察理论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加良担任主讲人。讲座吸引了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法学院诉讼法学系主任陈实副教授主持了讲座。他详细介绍了刘加良老师的履历,充分肯定了我们这位校友深厚的学术造诣,并对其社会责任感给予了高度评价。

讲座伊始,刘加良老师为大家解析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三种类型,即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刘老师对比了近年的统计数据,得出了检察公益诉讼结构失衡的结论。他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搭顺风车多”、“啃硬骨头少”,更多的是借助刑事追诉已锁定的对象、固定的证据来拓展公益诉讼实效,故而导致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偏少。

刘老师以此展开分析。他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不仅深刻影响对“诉讼文书能否将刑事诉讼法列为法律依据之一”、“刑附民提起前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一审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时是否必须适用7人陪审合议庭”这三个问题的回答,而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划分和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作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基础条款的覆盖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刘老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基层化已经构成对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严重冲击。他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刑诉被告人的关系类型予以详解,提出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刑事被告人一致作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硬性条件,否则应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此来均衡基层检察院与市级检察院的办案比例。

在评议环节,正在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的邓晓静老师谈到,在参与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确如刘老师所言,而这其中的成因也与他的分析相吻合。邓老师表示,希望刘老师在纵览全局的基础上转换视角,尝试从基层检察机关的立场出发思考问题,从而让解决方案更为周全和细致。另一位评议人,法学院院长助理袁中华副教授告知同学们,刘老师的研究蕴含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与启示,值得大家学习。而对于研究的主题,他从民事诉讼法的传统视角出发,对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持保留意见。

整个讲座过程中,刘加良老师不仅列举大量实例进行深入剖析,而且适时与在场同学积极互动,且语言风趣幽默,赢得了众多的掌声和赞许的笑语,现场氛围极为热烈。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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